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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市场迎来重大利好!人社部文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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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39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6日15:16:44 打印此页 关闭

好消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意见,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灵活用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了!

灵活用工市场迎来重大利好

11月4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公告。



目前,新业态经济的发展规模越大,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也急剧增加,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电商服务等就业人员的的就业保障问题也随之出现。所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该项指导意见也是顺应社会发展要求。


该指导意见主要从八个方面对于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进行了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用工方式、工时制度改革、社会保险体系、用工管理制度、技能培训、劳动纠纷、组织实施工作


该项指导意见从11月4日开始执行。


那么,此次新政具体有哪些利好?接下来我们来一一分析!


利好一、灵活用工休息权得到保障



重点一览:


新业态企业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明确具体休息休假或者经济补偿办法。


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多项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的政策。


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


利好二、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得到保障



重点一览:


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保障方面,意见还要求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发挥新业态用工主体作用的平台,可以为从业人员及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与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平台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把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由商业保险承担。


利好三、允许采取灵活多样劳动用工方式


《意见》从两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


属于劳动关系类的劳动用工,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属于非劳动关系类的劳动用工,依照民事关系进行调整。


采取灵活多样的劳动用工方式


1、新业态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


2、新业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


3、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新业态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依法使用多样化的用工方式


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应当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政策对于就业人员有哪些益处?


1、规范新业态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了包容审慎、“双维护”、分类施策、协同治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包容审慎。包容审慎是指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尊重新业态劳动用工的市场规律,对存在的问题要包容,出台管理政策要稳妥审慎,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监管,努力促进新业态劳动用工和谐稳定。


双维护。“双维护”是指我们要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和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维护新业态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同时又要维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分类施策。分类政策是指我们要合理界定新业态劳动用工的不同类型,分类进行规范和引导。对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用工,应当依法予以规范。对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与当事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关联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协同治理。完善政府有关部门、新业态企业及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创新治理方式,强化各方责任,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监督,推动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2、依法保护新业态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灵活多样化的劳动用工方式这项规定,是从依法建立灵活多样的劳动关系、依法使用多样化的用工方式两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属于劳动关系类的劳动用工,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新业态企业采取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其他合作形式的,由相关当事人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发生的纠纷按照民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深化特殊工时制度改革,减轻新业态企业压力


《指导意见》针对有效保障从业人员休息权、扩大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范围两个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允许企业在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过民主程序,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根据生产任务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是明确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实施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


这项规定有利于企业减负,有利于稳定就业,有利于减少劳资纠纷。


4、引导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社会权益


引导更多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是针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家政企业从业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以及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的参保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员工制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从业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和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5、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


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主要包含5方面的含义:


先行参保。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自觉自愿。平台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的平台应自觉落实用工主体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依法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平等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并履行与用人单位其他已参保职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三方协作。考虑到平台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允许参保的平台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把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由商业保险承担,构建政府、商保、平台三方协作的机制。


多重参保。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均需履行参保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保尽保。


这项规定为新业态从业人员特别是快递员、外卖骑手等高危职业人群,在发生职业伤害时,提供了一条工伤保险保障路径。


6、提供新业态就业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切实做好新业态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工作,主要是对人才、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进行范围拓展,旨在促进新业态企业平等享有公共服务优惠政策。


总结:新政策的发布,对于新业态企业以及个人来说都是一大福利,从各个方面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对新业态实行更加多元的用工形式和更加灵活的薪酬分配、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等政策,起到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也能够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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